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
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【户外广告和招牌定义】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,是指利用建(构)筑物、城市道路、公路、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、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,发布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、服务的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的行为。
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,是指在办公地或者经营地建(构)筑物或者其设施上,设置用于表示名称、标识、字号的标牌、标志、灯箱、霓虹灯、字体符号等的行为。
第四条【遵循原则】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,应当遵循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、安全规范、文明美观、环保节能的原则。
第五条【职责分工】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市城管委)负责户外广告招标、拍卖方案的审定,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。
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)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,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、管理、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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