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禁止设置下列情形的招牌设施:
1 利用建筑物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的;
2 占用城市道路、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;
3 在沿街建筑立面、橱窗内外直接书写、悬挂、粘贴的;
4 在建(构)筑物室内利用玻璃或透明物(窗户、玻璃幕墙、观光电梯等)内侧的。
二、 招牌设施设置应根据城市历史文化特色、区域功能定位、街道商业业态、建筑风格特点及功能形式等,统筹设计、合理布局,做到特色鲜明、美化亮化并与周边环境、建筑立面相协调。建(构)筑物进行新建或改建时,应将招牌设施与建(构)筑物立面进行一体化设计。
三、招牌设施仅允许依附于商业建筑、工业建筑或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,不得设置于居住建筑部分。不得影响居民生活、生产或者危及建筑安全,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,不得影响建筑采光、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。
四、招牌设施设置原则上一店一招,一单位一牌,一楼一标识。同一建筑物内有多家单位的,招牌设施设置要统筹规划设计,不得影响建筑整体风格。
五、招牌设施使用的文字、标识、汉语拼音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内容健康,设计新颖。少数民族文字、汉语拼音、外文与汉字配用时应当书写规范正确。
六、招牌设施用字、标识应与本单位或授权的单位名称、标识一致。不得发布经营范围、联系电话等内容。不得以冠名、图片等形式利用招牌设施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内容。
七、招牌设施设置要充分考虑白天和夜晚的视觉效果,按照规定配置照明,体现美化亮化,尽量避免刺目色彩,不得使用滚动、跳闪光源或眩目材料,不得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。
八、招牌设施应选用坚固耐用、防腐美观、不易褪色的材料,保证牢固安全、视觉美观。招牌设施设置人要定时清洗、更换、维护,无歪斜、破损、缺字现象,保持招牌设施整洁完好,设置规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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